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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小金库”挪用捐赠年检一律不合格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赵晓华 2015-02-28 0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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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记者昨日获悉,下月起,我省开始对省属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4年度年检,本次年检将分“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情况。据悉,本次年检,将对省属社会团体进行11项内容检查,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10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服务河北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等情况,反腐倡廉情况等,另外,民间社会团体还增加对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摸底。

  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社会团体,列出了16种违规情况,其中,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设立“小金库”等。只要有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将不能给予年检合格,情节轻微可列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将直接列为不合格。“无论年检基本合格还是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都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列出15种违规情况,处罚和社会团体基本一致。本次年检还将对违规严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涉及违法活动的,还将向有关部门移交。

  社会团体违规的16种情形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2014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3、设立“小金库”的;1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比对象收取费用的;15、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关键词:小金库,捐赠,年检,违规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