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轻型汽油车等 应当符合国五标准
日前,省会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省会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外地转入石家庄市的车辆要求,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 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地转入石家庄市车辆,自2016年4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对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鉴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尾气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货车、使用性质为营运和运送学生的车辆不允许转入。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市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市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记者 崔虹) |
关键词:汽油车,标准,通告 |
责任编辑:韩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