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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7-01-24 1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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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居民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石家庄市公安局向您致以新春的问候和祝福!

  春节期间我们有燃放烟花爆竹贺岁的风俗,但随着我们居住环境、气候环境的改变,此习俗已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环境造成大量污染(据测算每燃放1克烟花爆竹药剂将会产生约70升气体污染物,保守估算我市全年因燃放烟花爆竹约产生2亿立方米气体污染物、2万吨扬尘污染),并易引发火灾、伤亡事故。特呼吁广大市民共同行动起来,采取其他贺岁方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污染,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二环路(含)以内、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新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只允许在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燃放。希望广大居民朋友共同遵守市政府规定。

  为确保今年我市春节期间二环路以外区域烟花爆竹良好的燃放秩序,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市政府《公告》,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一、禁止燃放区域(场所)为市区二环路(含)以内、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域;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高层建筑50米以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二、有限制燃放的区域为市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新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在此区域内可燃放时间为2017年1月27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日(正月初五)、2月11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居民朋友们在购买烟花爆竹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合法销售点进行购买。全市允许销售、燃放的产品为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双响(含高空礼炮)、擦炮、摔炮以及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产品。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居民在居住地周围合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跨区域购买的烟花爆竹不一定适合居住地燃放要求,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将会威胁到人身、车辆以及公共安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安监、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重大案情的人员,将给予重奖。

  六、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尤其要注意:切勿在酒后燃放烟花爆竹,其危险系数不亚于酒后驾车!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在家长或其他成年人的陪同下进行燃放。

  七、烟花爆竹随买随放,居民应在燃放期尽量将购买的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因特殊原因在燃放期结束后仍有剩余的,应主动上交至附近派出所、警务站,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对于未及时上交的,一经发现,要对当事人按照非法储存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我做起,增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公德意识和守法意识,在春节期间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尊重不燃放人的权益,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氛围,与家人、朋友共度一个文明、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关键词:石家庄,公安局,烟花爆竹,春节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