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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终结“个人污染政府买单”时代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8-04-16 1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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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树奇牛继芬)“公益诉讼”被称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极”。当前,我省公益诉讼正在“全方位进行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此举标志着个体污染环境却让政府买单修复的时代将成为历史。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和诉讼程序两种办案方式,共同服务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其中,诉讼程序强化了公益保护的刚性。

  我省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保护公益的作用,行政机关更加重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主动进行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形成了合力。

  2017年10月27日,唐山迁安市某大型民营钢铁公司,将3889万余元汇入迁安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账户,这是迁安市国土资源部门耗时9年、先后4次作出行政违法处罚但未能收缴的非法占地处罚金。唐山市检察院和迁安市检察院发现此线索后,立案调查,经过3个月努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最终促使该案罚金全部收缴到位。张家口市检察院指导下花园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成功督促国土部门追缴张家口市某科技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3417万余元。仅此两起案件就挽回国家经济损失逾7000万元。

  自2017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摸排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68件、立案478件,履行诉前程序349件,至今已通过诉前程序成功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额超过1亿元。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介绍,司法实践中,一些违法者在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时不但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当发生这类情况时,检察机关既要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又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而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30日,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均犯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分别被判处罚金17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张某、王某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先行处置其二人倾倒废酸及修复环境的费用108万余元。这是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例判案。这一案例,清晰地向社会宣示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不法之徒“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强制其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益 检察机关 程序

责任编辑:李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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