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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的通知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8-06-08 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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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时间:

  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31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6月15日—2018年9月30日(企业)。

  二、申报地址:

  石家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谈固东街155号,槐安东路和谈固东街交叉口南行100米与金马路交叉口东南角)。

  三、申报资料:

  (一)、《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企业)、《石家庄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可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或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下载)。

  (二)、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原件和复印件)。

  (三)、上年度(2017年度)1-12月份包含残疾职工工资在内的单位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原始记账凭证。

  (四)、企业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审核资料及缴纳残保金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可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二)、请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所属事业单位到上述相同地点进行年度申报工作。各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年审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申报工作。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申报的用人单位,均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扣缴,企业则由地税部门全额征缴。

  联系电话:67260823 67260831 67260832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文件精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业2017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度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键词:用人单位,残疾人,申报责任编辑:李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