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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王翔 郭锴
2018-06-11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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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6月11日讯(记者 王翔 通讯员 郭锴)6月11日上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矿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冯某某,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2017年3月14日,矿区法院作出(2017)冀107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生效。调解书确认:冯某某借张某某本金10万元。冯某某于2017年4月9日前给付张某某利息1.2万元;冯某某自2017年4月15日起每月给付张某某借款本金4000元,直至付清日止;冯某某自2017年4月15日起每月给付张某某利息,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额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冯某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每月本息,张某某可就剩余本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费受理1210元由冯某某负担。

  然而,冯某某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将其位于井陉矿区南纬贸易市场两间商铺以575000元价格出售,在支付张某某本息34000元和河北银行井陉支行贷款252363.81元后,不再履行调解书内容。张某某遂向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矿区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收到财产令后3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冯某某拒不报告。矿区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的决定。拘留期满后,冯某某仍不履行调解书内容。2017年11月14日,矿区法院以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28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矿区法院提起公诉。

  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且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冯某某已送至监狱服刑。

  据了解,今年1-5月,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共收执行案件252件,已结16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07.31万元。拘传14人,拘留13人次,罚款10人次,罚款金额30.5万元,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1人次。在财产执行措施中,查封18次,冻结132次,划拨20次,扣留、提取16次,网上拍卖已组织6次,成交一案、两案变卖,其他还在评估、拍卖程序中。

关键词: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编辑:李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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