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宇慧女 身份证号码:130103××××××××1843
本机关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对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西卫医罚决字〔2018〕第024号),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维明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