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滚动新闻

损毁物品+醉酒驾车 两男子被判处拘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2018-09-12 17:30:52
分享:

  长城网石家庄讯(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井陉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涉嫌损毁公民物品,犯寻衅滋事罪、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高某、高某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高某某等人在杨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持砖块将一个通信店内刘某承包的手机摊位砸毁,致使柜台及20余部手机不同程度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格为2210元。案发后,二人先后向井陉警方投案,高某已赔偿刘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8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冀A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翟营大街交口时被裕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A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西二环与建国路交口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高某某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二人分别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理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系从犯,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自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机动车的行为已得到遏制,但仍有人对其严重性认识不足,依然侥幸酒后驾车。醉驾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而且还犯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酒驾、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更加严重。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吸取教训,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井陉,法院,醉驾,拘役责任编辑:李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