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9月12日,我省制定下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实施“差异化”管控和监管措施,实现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与生态环保和谐统一。
禁止“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
《方案》中提出,要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和监管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生活与生态同步改善。
《方案》强调,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更不能在监管上失之于宽、松、软,而是要求监管措施更加精准、严谨、细致,监管标准更严、更高,监管力度更大、更实。
通过差异化的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在污染防治上“投入多投入少一个样,排放多排放少一个样,排放或不排放一个样”的问题,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实现超低排放,加速转型升级,倒逼政府投入足够人力、物力、精力,科学决策,精细管理,建立清单,依法监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
对涉及重大民生、扶贫易地搬迁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重点项目,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克服通常观念,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体外环节,提高服务效能。
对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允许采取限制性停工停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面向大众提供服务的商户,要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
对于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排污,绝不姑息迁就。
(2)严禁清洁取暖措施和燃煤锅炉淘汰“一刀切”
坚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的山区,清洁能源替代没有覆盖的区域,气源、电源没有保障的地方,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严禁使用劣质散煤。
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然煤锅炉的淘汰,在气、电源不能充足保障的情况下,不搞“一刀切”,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要把确保群众取暖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工作中,在气源、电源没有充分保障到位的前提下,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在气、电资源紧张时,要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3)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
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应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环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统筹作出决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机动车限行期间,要根据车辆排放情况和车型区别对待,不简单搞单双号限行,对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对重型柴油货车要严格监管,科学设计运输线路,落实监测处罚机制,确保限行到位;对使用清洁燃料减少能耗及排放、合理布局运输线路等实施绿色物流计划的企业,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车辆限行频次,体现奖优限劣。
(4)严禁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一刀切”
对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刀切”地采取停产整治方式。
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能简单要求停工停产。
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注重举一反三,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对以“园区”名义存在的工业大院、工业小区式“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标准规范,限期停产整治;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整治到位。
(5)严禁环境准入“一刀切”
根据环境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判定依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流域、区域开发强度。
在强化空间管控的同时,要抓紧组织实施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对符合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的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支持项目落地。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要守住法律底线、生态红线,坚决禁止和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
(6)严禁“散乱污”企业整治“一刀切”
对手续不全、严重污染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有整改价值的企业,要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限期整改达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
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而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
(7)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
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含取得施工许可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
对于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管理需求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实现清单化管理;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
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8)严禁错峰生产“一刀切”
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每一个涉污企业分析评估,依据环境管理目标需求,根据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分级分类管控,建立秋冬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落实到工序、设备),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炭素、化学原料药(农药)、有色和化工制造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秋冬季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9)严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刀切”
要科学研判,提前预警,逐个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在企业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应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严禁擅自提高预警级别,扩大预警范围。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工序和设备,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标的企业,要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采取适度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10)严禁督察执法检查“一刀切”
专项督察和强化督查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既定部署和保障措施,执法检查是加强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要真督实查、铁腕执法,但决不允许借督察、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要聚焦交办问题深入抓好整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严禁对交办问题不调查、不研究、不治理,而采取“一停了之”“以停代治”的“障眼法”,或“常停久治”“久治不验”等“拖延术”,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