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企业、扬尘和重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我市将通过5个专项行动和5项强化措施,最大程度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
燃煤污染管控专项行动
强力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坚持县域推进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逐户建档立卡,确保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具备试运行条件。
在清洁取暖已覆盖区域(含今年任务覆盖地区),实现煤炭“清零”;清洁取暖尚未覆盖的区域,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违规行为,防止已完成地区散煤复燃。
9月底前,全部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以及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最新排查标准,10月底前,对小燃煤炉具实施“清零”。
对主城区周边燃煤电厂排放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压减用煤量,切实减少排放量;采暖季,实施“以热定煤”,严控燃煤量。
主城区及周边重点企业管控专项行动
9月份,对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涉气重点企业,开展全面体检式执法检查。实施“五看五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种类、环评审批手续等;查产能产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厂区无组织排放、非道路移动设备达标运行等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高限处罚、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无证排污、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企业,坚决依法停产整治到位。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先停后治”要求,全面开展分类整治,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
对关停取缔类企业,9月底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提升改造类企业,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整合搬迁类企业,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9月起,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并实施全市考核排位。
10月底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全部停产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整顿。除抢险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外,采暖季停止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做好黄土裸露地面整治工作,10月底前主城区完成裸露地面铺装覆盖和绿化硬化。
大型柴油车尾气污染管控行动
划定重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推行重型柴油货车禁入三环,同时针对晋煤东运通道,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远端绕行通道划定及相关保障支撑。三环以内推行清洁货运,使用重型燃气车等清洁能源车辆或国五排放标准货车。
开展主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加大不符合标准市政、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工作。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等大型柴油车辆集中的重点场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强化每周调度实施每日会商
市政府每周召开大气污染治理会商调度会,统筹解决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问题,对问题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措施强化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对全市空气质量时时关注,针对每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每日会商意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迅速反应,快速解决。
强化科技支撑做到精准治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驻市专家跟踪研究团队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作用,聘请专家团队科学指导我市工作。
市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结合大气污染热点卫星遥感监控、气象卫星云图、热点网格等,实施每日联合会商,科学研判和预测预报环境质量变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提出针对性分析及差异化治理措施建议,提高治污治霾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准确性。
强化应急响应落实错峰制度
9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原则,根据产业、企业变化,编制完成新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
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明确到生产工序和设备,并在采暖季前落实到位。
基准产能以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的产能换算办法计,钢铁产能限产50%;水泥企业(不含粉磨站)和砖瓦窑,采暖季全部停产;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企业涉及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暖季一律停产。
强化管控力度实行驻厂监管
秋冬季攻坚期间,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就秋冬季重点企业错峰限产、应急响应、达标排放等,安排专人驻厂监管,确保对相关工业企业“停得下”“管得严”“见实效”。
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严格考核。
对各级督查、核查交办问题整改等落实不到位的;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监管不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对相关县(市)区或部门实施量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