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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腐败是权力腐败的必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8-10-23 1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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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受贿案目前正在河南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王三运被控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85万余元。这是又一起家族式腐败的典型案例。

  在此前播出的中纪委电视专题片《巡视利剑》中,王三运出镜说:“我儿子和我两个外甥,他们到甘肃来搞什么业务,搞什么承揽工程。我那两个外甥,对我们家的帮助都非常大,经常给我们出钱装修房子,还给我们在贵阳买房子,这样实际上把这个关系就搞成一个相互利用关系了。”

  

  据《中国新闻周刊》近日披露,王三运儿子王畅是其家族式腐败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主要涉及兰州新区一些项目。兰州新区规划占地160平方公里,众多项目动辄几亿元、几十亿元甚至数百亿元,一些老板和企业就奔着王三运、王畅的关系而来。王畅还趁兰州市某企业A股上市之机,以1元1股的价格私下买入3500万股,该股连续封涨停板涨到每股28.57元,期间王畅全部卖出,获得暴利。

  家族式腐败往往是一人掌权,家族内众多成员参与权钱交易,这在近几年查处的大案要案里并非少数,而是占相当大比例。比如周永康案、令计划案、苏荣案、王敏案等,都是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可以说,家族式腐败是高官腐败的一个显著特征,实际上带有必然性。

  从目前披露的腐败案件看,搞家族式腐败的官员似乎只是腐败官员里的一部分,相当多的案件限于查处腐败官员本人。实际上这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腐败官员搞腐败,如果其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参与,也参与了窝赃与利益分享。受贿的别墅他们住了,别人送的购物卡他们用了,收受的虫草燕窝他们吃了。广东省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将受贿的钱交妻子梁某管理,而梁某又将这些钱存放在其弟弟与弟媳的账户上。现在是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如果认真起来,这些人都要以窝赃罪、包庇罪论。

  从腐败的内在逻辑来说,官员腐败之后必须借助家族成员之手收受钱物,以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也避免腐败官员与行贿者之间的尴尬。而资本在围猎官员、阿谀奉承者在拍官员马屁时往往无孔不入,必然在官员家族成员、官员情妇身上打主意,找这些外围人员下手,社会上一些下级、老板跑到乡下给官员父母做寿、送礼、行贿的事情并不鲜见。无锡不是有官员给周永康家修路了吗?不是有人带着周永康弟弟上北京找周永康吗?腐败官员的家族成员参与腐败几乎不可避免。

  权力的本质是影响他人思想与行为的能力,它体现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支配能力与配置能力,当权力大到一定程度,其对市场、规范与秩序的可能扭曲是相当惊人的。在谈到一些亲朋故旧在甘肃的不法事情时,王三运说:“他们到甘肃来投资以后,也故意在炫耀跟我的关系好到什么程度。大家都知道这些人来自何方,跟我熟不熟悉,一看就知道。他们即便不找我,他们在那儿去找别的人,实际上也是利用我的影响,这样变花样想办法塞私货把这些问题解决。”单单跟领导熟,根本不需要领导打招呼,很多事情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搞定。

  官员往往是一个家族的掌门人,对其他家族成员具有决定性影响。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名言同样适用于官员“齐家”领域。如果官员腐败了,他能够、愿意在自己与家人之间划一条清晰的界限,让腐败仅限于自己,以保护家族其他成员吗?把腐败理解成官员本人独狼式作恶,这本身只是一种乡愿,本质是一些人还不敢面对腐败的丑恶现实。

  在腐败必然是家族式腐败的意义上,家族式腐败实际上是一种“制度陷阱”。由于对权力缺乏监督约束,权力能够为所欲为,并背离了人民的托付,异化成为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官员手中的权力不受监督约束,官员家族成员实际上变成了官员手中官员的共同掌权者,并共同参与权钱交易,将公权力变现为最大化家族私利。

  虽然家族式腐败也可以从内因上作出分析,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要着眼于对权力本身的治理,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只能做好事,坏的制度能把好人变坏人。无论是理想信念还是自我道德期许,都只能归为价值理性,要实现这种价值理性,必须借重工具理性,通俗地是讲就是要扎好制度的笼子,给权钱交易建立防火墙。家族式腐败与其说是暴露了腐败官员的贪婪,还不如说是暴露了制度的漏洞,其后果是触目惊心的。(杨于泽)

关键词:家族,腐败责任编辑: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