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高女士咨询:我有一笔借给张某100万的借款,借期两年,月利率2%,但债务到期后张某一直拖欠不还,后下落不明。两个月前,赵某通过朋友找到我,声称他有办法让张某还清我的本息,但他要10%的提成。我思虑再三就同意了,同时按他的要求出具了让赵某代为催收该笔借款及利息的委托书。半个月前,赵某果然在南宁找到了张某,并拿回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让我报销路费并先给他5万元提成。我一看还款协议书顿时气炸了,赵某代我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约定,之前所欠的利息一概免除,且本金于十年内还清,每年还款10万元,还要打到赵某的银行账户。这不是出卖了我的利益吗?我想了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高女士委托赵某全权催收借款及利息,其代理权限为催收借款及利息。但并未授权赵某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更无委托其放弃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赵某却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也未将协议的具体内容告知高女士,高女士得知后对此亦不予追认,赵某超越了代理权限,因此对高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高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张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