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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石佳琦 于雯
2018-12-20 2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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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局网络交通分局工作人员讲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流程。解哲琳 摄

  长城网石家庄讯(通讯员石佳琦于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电商行业不再是法外之境,网络监管也将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3年12月第一次起草会议召开,《电子商务法》共经历了5年的立法进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此法中所规范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根据各方主体的关注重点和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石家庄市工商局总结了以下十大立法亮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大致解读:

  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被纳入监管范围

  在电商领域,除了专门的购物平台、品牌网店,还出现了许多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方式。此类方式多以熟人介绍、真人代购、价格低廉等特点吸引消费者,但是此类经营方式的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人监管,仅通过网络虚拟方式进行交易,缺乏信用保障体系和制约机制。消费纠纷一旦发生,有些商家直接采取删除好友、拉入黑名单、更换账号等行为来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损失的利益无处可寻,消费者难以维权。因此本法专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在本法的监管范围内。其中“其他网络服务”就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纳入了其中。从此,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正式被纳入管理,此类电商经营者不能再因无人监管而为所欲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淘宝、微信等个人网店经营者也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淘宝、微信等电商平台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点导致市场上衍生出了近百万的淘宝、微商个人卖家。通过《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大部分个人卖家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并有法条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法律方式对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统一监督,统一管理;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卖家,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作为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无需进行登记。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农户自制手工艺品的个体商户就无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将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法律规范,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线上交易难以维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又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减少部分个体商户的经营压力,使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合法有序,张弛有度。体现了国家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务新模式,又严格管理,依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理念。

石家庄市工商局网络交通分局介绍数据分析塔设备。解哲琳 摄

  电商经营者也要依法纳税、如实申报

  诚如上文所说,《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轨道,作为经营者,在享有市场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根据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纳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本法通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税收缴纳等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刷单”、“炒信”等行为被禁止,严格规范信用评价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上进行虚拟交易,难以直接接触到商品,而消费者又对商品规格、用法、质量等实际情况有强烈的了解需求,就促使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了信用评价制度,电商所售商品的消费评价、好评率、销售量等在消费者进行商品选择时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由此,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也应运而生,以这些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专门针对该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并对违反规定情形的电商经营者给予严格的行政处罚。使得信用评价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本法对该规定的确立和实施将促使电商行业规范、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严格遵守行业纪律,努力营造使消费者放心的网上购物环境。

  大数据“诱导消费”、“杀熟”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便利、高效。租赁车辆、预订酒店、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都可通过各种电商平台来进行。但是通过消费者反映,我们发现此类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浏览历史后,存在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针对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的问题,甚至有些平台还出现了“诱导消费”、“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在消协公布的案例中就存在类似事例:“某消费者经常通过某一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发现,用朋友账号查询同样房间的价格是300元,而用自己的账号查询却还是380元,同样房间的价格因人而异”。针对这样的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即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采取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精准营销,更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对新老顾客差别对待,采取“杀熟”行为。

  共享单车、租车、订酒店等网上交易的押金退还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一批资源共享、租赁服务等新业态的出现,这类消费服务多以提前支付押金、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些电商企业多是新兴的小微企业,且在收取了消费者的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为,由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押金难退的现象。例如悟空、小鸣、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就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且难以退还顾客起初支付的押金。社会各界也对此产生了高度关注,呼吁立法机关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此类电商企业作出制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此类问题《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对于从事押金类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制约,为此类消费服务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便携式数据分析塔设备。解哲琳 摄

  网上交易付款成功后,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还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许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甚至许多电商平台和品牌官网利用格式条款设立“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等规定来规避自身责任。在本次立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项规定旨在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经营和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免除或减轻自身对消费者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是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货”销售

  信息技术和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全球化进程越来越快,而许多电商经营者也乘着这股全球化的东风走上了打着“代购”旗号的制假售假道路,其中以化妆品、箱包、手表和其他奢侈品的假货现象尤为突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给这些假货销售提供了十足的便利条件,而许多电商平台以“避风港原则”来回避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又间接地助长了假货销售者的气焰。但是在此次《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设定中大篇幅的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及时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本法也做出了“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等规定来保障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法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化规定,从源头对假货销售进行了制约和打击。以权利人举报通知为主,平台监管审查为辅,共同打击线上假货销售。

  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二百万元

  “二百万元”这个数字在新设立的《电子商务法》罚则中连续出现了三次,同时也是此次立法中最惹眼的关键字,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在《电子商务法》确立前,执法、监管部门对于电商经营者的线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直是参照线下相应成熟的《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此次《电子商务法》的设立终于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通过本次立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和电商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细化规定,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强,以此警示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督促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自觉进行规范整改,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

  近期,有关网约车、顺风车等平台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报道,许多网约车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电商平台经营者必然难辞其咎。为了促使电商平台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和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规定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次《电子商务法》的设立,在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利用法律的指引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平台经营者的制约和平台经营者因管理不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和维权难度,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上十大立法亮点既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制约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同时也有利于更好的营造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石家庄,工商局,电子商务法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