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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中豪华汽车安全气囊突然打开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贾彦锋
2018-12-10 0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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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石家庄的张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2017年6月10日,张先生驾驶路虎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东二环和平路交叉口高架桥路段时,车上气囊突然打开,伴随车上孩子玩耍的气球发生爆炸,造成车辆严重损失。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80 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年来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认为,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车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应当结合公估报告、实际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共同认定,公估费用不属于车辆损失,不应承担。

  张先生无奈将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起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认原告张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先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向关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冀XXX号气囊展开调查回复函》认定本次事故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车辆事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车损系车内气球爆炸促使密闭空间下空气迅速膨胀所致,该情形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本案的车辆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冀XXX号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公估报告书认定本案车辆损失为257 001元,原、被告对该公估报告均无异议,故应以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损失数额作为赔偿依据。因鉴定所产生的公估费用15 500元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依法承担。对于被告答辩认为应结合实际维修费用认定车辆损失和不承担公估费用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本车损失、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先生保险金、鉴定费共计272501元。

关键词:法律,理赔,保险,汽车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