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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企业自身发展

来源: 新华网客户端  作者:
2019-03-25 16: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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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消费者。2018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8.09万亿元人民币,中国消费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消费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拉动力之一。这些数据的背后是全球最庞大的消费群体——中国消费者;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消协及多家媒体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现今消费者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保护企业自己。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诞生记

  近代工业革命后,全球自由贸易扩张,世界经济互补性、一体性推动经济不断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消费者为了在不利的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理论和运动,并最终促使消费者权益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规定和确认。

  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权益正式提出。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随后尼克松总统进一步提出了消费者求偿权利,并列为消费者的第五项基本权利。此后,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所公认,许多国家又根据其经济文化水平,作了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

  1983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保护消费者若干项权益的一般原则,实质上就是提出了消费者权利;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组织消费者团体或者组织的自由。此后,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所公认,许多国家又根据其经济文化水平,作了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

  就这样,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等。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消费者运动做出贡献的人;举办展览;举办消费者教育讲座。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等。愈发重要的国消费维权普及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如今,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活动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宣传方式,已经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宣传活动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首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宣传活动带动全社会学习维权知识,关注消费热点,促进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氛围的营造。其次,“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经济秩序。围绕3.15消费权益日举办的相关活动如3.15晚会可以促进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诚信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视为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再次,“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呼吁关注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促进消费者消费维权的解决,让放心消费成为现实。相关宣传活动开通各种维权渠道,帮助消费者增强维权观念,避开消费陷阱和误区,切实提升了人们的消费信心,也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

  多方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监管净化市场,帮助“良币”驱逐“劣币”

  政府的监管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坚实后盾,营造健康公平的供消环境,使消费者有信心追求更高品质的消费,促进企业不断升级进步。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强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要顺应居民消费新趋势,从供需两端发力,积极培育重点消费领域细分市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意见》对企业提出了要不断创新,满足居民消费新需求与新趋势的要求,也让企业看到了政府营造有利于企业公平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市场环境的信心与决心。又如今年年初《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在帮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规范了市场,让企业在这一新兴领域中更加有的放矢。

  市场监管部门坚守“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为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引路”。2018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会上表示:“2018年消费维权水平不断提升,上半年,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8万件,案值8亿元。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开展7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启动12315等投诉咨询热线和平台整合工作,开展体验式调查、商品比较试验,推进公益性诉讼,消协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着力防范市场风险,严守安全底线,让消费者放心消费,也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起了“底线思维”。消协宣传消费维权意识,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标志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组织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即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多年来的主题变迁也能体现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2019年主题定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体现了消费者不仅要求消费结果——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也越来越注意消费过程,关注知情权,监督权等,要明明白白消费。对于企业来说消协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使消费者能够更好的形式自己的权利,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帮助消费维权

  作为舆论监督平台,各大媒体在每年315期间都会进行相关专题活动,如315专题宣传栏、315宣传月、315主题宣传节目等,旨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功能,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推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第一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在中国经济蓄势待发的时期,在中国消费者尝到改革开放甜头,同时也正承受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痛苦时,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此后,“3·15晚会”已成为一个符号,成为亿万消费者信赖的舆论阵地,成为国家有关部委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不仅如此,“3·15晚会”也从一个简单的数字变成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此外,各大媒体在315期间更是纷纷组织相关专题宣传活动。如近段时间来,为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人民网决定联合开展了2018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据了解,活动最终确定10名“2018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和20名“2018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并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企业应合规自律,承担主体责任

  企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企业只有自律经营,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品牌,得到消费者青睐。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应严把生产关,树立正确的经销模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的,在确保商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开发新产品。这样才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对于无形商品来说,需要提高服务人员的责任心,树立商家良好的服务形象,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第一时间了解市场的反馈信息,重视消费者的投诉,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及时改正。

  如新大中华资深副总裁暨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潮东表示,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韦犁副司长曾提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企业自身,消费是企业实现利润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消费者不仅是我们至上的服务对象,而且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没有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企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与存在的土壤。任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是自毁长城,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李潮东先生还提到,如新一直坚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始终秉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的经营理念,诚信守法的规范化经营。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