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石家庄市高新区发布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高新区规定,申请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在高新区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高新区,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高新区的企业,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且为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科技局申报本年度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