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法律

零口供 能够定罪吗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9-08-29 09:49:35
分享:

  长安区王女士咨询:我的一位外地亲戚的一批大宗货物在诉讼期间被盗走,而大门钥匙掌握在一名有作案嫌疑人员的手中,因他的操控数辆铲车常年停在院内,而这些货物由于固有的特性只能靠铲车才有可能运走,且至少要运三十余次方可运完。我的亲戚报案后,当地警方告诉他,已经询问了这名有作案嫌疑的人员,但人家拒不承认,属于零口供,无法对其采取措施,即便采取了措施,由于是零口供,将来法院也有可能无法对其定罪,建议我的亲戚提起民事诉讼。我想了解的是,当地警方的说法对吗?

  法律帮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被称为“口供”。而所谓的“零口供”,一般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语的情形。“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经一度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一般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才对此类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三个条件。具体到王女士咨询的情况,虽然掌握大门钥匙有作案嫌疑的人员是零口供,但如果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系该嫌疑人员作案,且经过审判查明,案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照样能够对其定罪。

关键词:法律,口供,定罪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