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高新区发布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支持该区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申请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在高新区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京津冀)区域中心挂牌。
奖励标准为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该区,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该区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青创板(京津冀)区域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另外,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在融资奖励方面,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股权融资额1%给予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在青创板(京津冀)区域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股权融资额的5%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奖励资金为一次性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1月份向高新区科技局预申报本年度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