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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来源: 河北经济日报  作者:李丽钧
2020-08-06 18: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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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该细则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中指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含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农房保险补助)。

  救灾资金区分支持方向和内容,按“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和“农房保险补助”两方面进行管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河北省受灾地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中央救灾资金从支持内容上分为以抢险救灾为主的救灾补助资金,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为主的生活救助补助两类。

  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以下简称“省级救助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房保险补助是指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农村住房风险管理,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参加农房保险,代为缴纳参保费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分三方面进行管理,一是用于支持抢险救灾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管理;二是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管理;三是用于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救助资金和日常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灾资金,作为日常救灾救助资金进行管理。

  农房保险参保保费由财政负担或财政和农户等共同负担。参保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县在保农户数、保费标准作为下一年度保费补助预算编制的依据。省级财政对参保县给予一定保费补助。

  《实施细则》要求,参保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承保机构提供的参保协议和参保农户清单等资料,核实参保户数,并与承保机构正式签订农房保险参保协议。

  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参保县上报的参保协议和保单等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依据各参保县在保农户数、保费标准等,测算提出下一年度省级保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省级预算批准后,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记者 李丽钧)

  《河北经济日报》(2020年08月06日02版)

关键词:救灾,资金管理,河北责任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