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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万元!河北重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王林红
2020-08-24 16: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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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王林红)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明确公众举报途径,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这一办法,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5千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可获5千元奖励的举报范围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1吨(不含)以下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办法规定,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可获1万元奖励: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不含)以下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可获得5万元奖励的举报范围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吨(含)以上3吨(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含)以上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根据这一办法,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可获10万元奖励: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办法明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或者被委托领奖人发放奖励资金。同时公布了举报途径: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来信来访可直接联系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

  办法要求,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办法还对不予奖励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这一办法实施的同时,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函【2018】589号)予以废止。

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责任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