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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15种商业营销宣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马静
2021-03-31 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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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马静)3月30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全市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严禁十五种行为,同时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这十五种“严禁”行为具体是——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商业营销宣传违法行为。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营销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营销宣传。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四、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商业营销宣传。

  《提醒告诫书》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同时要求,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及时清理不规范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留存证据,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主动减小影响。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关键词:石家庄责任编辑:康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