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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两部《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马静
2021-04-26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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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马静 摄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马静)从石家庄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两部《条例》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城市管理,引导公序良俗,维护城市容貌,巩固创卫成果,构建“洁净、秩序、文明”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目前,石家庄市市域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00万吨,并且在生活垃圾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解决突出问题、规范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条例》第四条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同时,对商品包装、一次性用品、净菜上市、办公用品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对分类投放职责、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第五章社会参与部分规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在居住区设立分类投放指导员,通过培树先进典型以及积分兑换、挂牌表彰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相关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分类处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应当及时治理,防止次生污染。此外,《条例》还对全市各级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为提高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相继颁布和修订的上位法相一致,助力石家庄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

  《条例》对工地围挡问题、互联网租赁车辆问题、“僵尸车”问题等进行了明确。“僵尸车”长期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管理难度较大。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授权性规定,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此问题制定具体办法。《条例》对架空管线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维护管理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取得建筑垃圾核准的企业运至规定的场所处置”。

关键词:《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