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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孙会芳
2022-06-15 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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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长度不得超过1.5米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

  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石家庄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方面,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

  为了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规定进行了细化。

  其中,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具有养犬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留检场所;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携带犬只外出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罩(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证件和犬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另外,第三十条还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进行了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并规定,上述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还增设了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内容。同时,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了准确表述。

  养犬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将对养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比如: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未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除的等行为,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记者 孙会芳)

关键词: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责任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