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要求,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在开展诊疗活动方面,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事管理部门留样备查和核对。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