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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来源: 石家庄日报  作者:靳晓磊 宋蕊
2019-09-24 08: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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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大气办获悉,根据研判结果,为最大限度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石家庄市决定9月24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气象中心研判会商,预计9月23日至10月3日,石家庄市将出现一次长时间、连续性的轻度至中度污染过程,个别时段将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因此,石家庄市决定9月24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市大气办温馨提醒广大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倡导公众绿色生活、低碳出行,提倡徒步或骑自行车外出。

  应急响应期间,市主城区将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限行措施,即: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天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残疾人专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班车通行证》的通勤班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以及殡葬专用车辆、邮政专用车辆、专用清障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抢修通行证》的抢险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批准的其他应急车辆等不限行。

  同时,除运输民生保障物资、特殊需求产品车辆外,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内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关键词: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