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未成年人借网课“打赏”主播,引起社会关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的一份司法意见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这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23条具体审理意见。
近年来,中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最高法方面解释,《指导意见(二)》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作出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在支出款项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针对明显受到疫情影响、无法进行人员聚集的线下培训,《指导意见(二)》规定,线下培训在疫情期间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达到培训目的,法院不得判令解除合同。
相应地,对线下培训内容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的,以及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及时制定司法政策,统一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引导和稳定社会对司法的合理预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当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4月20日,最高法已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