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并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登峰 摄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是矿业大省,利用时间长,开发强度大。矿产开发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的同时,生态环境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为了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出台该《条例》十分必要。”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书堂表示,《条例》的出台,作为生态环保的又一力作,和其他法规一起形成了我省系统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法规体系。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有总则、规划与建设、生产治理、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矿山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度,明确治理责任。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明确了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围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条例》鼓励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开展多元化治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推进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治理与修复绿化。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源头管控措施,落实规划管理,建立起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治理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超范围采矿、危险方式作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
“关停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矿产开发,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表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推动全省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