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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招生不得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马利 桑珊
2020-06-05 15: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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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省教育厅日前明确普通高中招生流程,要求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应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志愿填报。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实施录取。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民办高中录取办法,由审批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

关键词:普通高中,招生,收费责任编辑:康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