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正在卸货。记者 马静 摄
长城网石家庄讯(记者马静)为深刻吸取G15沈海高速浙江温岭“6.13”槽罐车爆炸重大事故血的教训,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省会交警呼吁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以下20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
二、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做好车辆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按照政府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
七、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八、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十、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吸烟、接打电话、视频聊天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十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法定单证报告。
十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三、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十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十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十六、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十七、运输危化品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十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九、运输危化品车辆驾驶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二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押运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顶格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