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一些从高楼上抛下或坠下的杂物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由于高空抛物物体坠落速度非常快,即使是体积很小的物体从高楼上掉下,也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近日,石家庄市民刘先生和赵先生就因高空抛物和坠物等问题,造成自己的生命、财产受损。民警表示,高空抛物者的行为不仅损人不利己,还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事件】
往楼下扔纸箱 遭人怒斥后重伤他人
7月9日16时38分,鹿泉区公安局获鹿分局接到辖区居民牛女士报警称,丈夫刘先生在小区和孩子玩耍时,被楼上乱扔杂物的人打伤,丈夫已被送往医院抢救。
接警后,民警兵分两路,一路赶往医院询问详情,另一路赶往案发现场,走访目击者,固定证据。在案发现场,民警夏亚军了解到,当天下午,居住在这个小区的刘先生带着孩子正在小区楼下玩耍,突然有一叠空纸箱从高空被抛下,险些砸着玩耍的孩子。刘先生抬头看到,楼上扔东西的人正在往下看,因气愤,便怒斥了楼上扔纸箱者几句。然而,高空抛物的谭先生不但没对自己高空抛物的不道德行为感到愧疚,反而气焰嚣张地跑下楼,与刘先生争吵撕扯起来。
争吵中,谭先生从路边捡起一块20厘米长的水泥砖,对着刘先生头部一阵猛砸,随后被赶来的邻居们拉开。邻居谢大爷看到刘先生头上伤口流血不止,立刻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其包扎伤口减缓出血。打人者谭先生的妻子梁女士看到丈夫将人打伤,知道惹了祸,赶忙开车将受害人刘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较重,随后又转往省级医院进行抢救。由于受害人伤势严重,正在接受医生的救治,前往医院的民警因此暂停调查。
而现场办案民警掌握证据后,迅速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人谭先生采取强制措施。据嫌疑人谭先生供述,当天下午,他在整理家中废旧纸箱准备卖废品,为了省时省力,他把整理好的纸箱从六楼窗口抛下,听到楼下有人怒斥自己,年轻气盛便冲到楼下,在争吵中将刘先生砸伤。
大风惹祸 高空坠物砸伤汽车
与刘先生类似,6月29日,正准备上班的石家庄市民赵先生发现,自己的汽车被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于是,赵先生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后查明:因近几天的大风阴雨天气,导致3楼一户业主窗外外墙的水泥块脱落,砸伤了赵先生的汽车。此后,民警联系上3楼业主岳先生,并将案件引导至裕华法院设在裕翔街道办事处“一乡(镇)一法庭”之一的裕翔法庭进行调解。
接到案件后,裕翔法庭驻庭调解员询问了事件过程,并组织了双方面对面调解。“我们全家一直在老家居住,之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砸坏汽车是因为刮风下雨,这是不可抗力。而且我们也咨询过了,这个定损太高了!”调解中,岳先生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且定损数额过高。双方因此争论不下,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停滞。
负责裕翔法庭指导工作的庭长王新英了解案件后,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小区为老旧小区,并无物业进行小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而且业主有义务预先采取紧固和预防措施防止坠物事件发生,因此,即使有大风等客观因素,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
于是,王新英对驻庭调解员讲清了法律规定,阐明了法律适用规则,并分析了责任如何承担,使驻庭调解员的心里有了底。随后,驻庭调解员通过打电话、组织调解等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岳先生明白了水泥块坠落虽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是作为业主平时疏于维护也是造成坠落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从“邻里之情”的角度对赵先生进行劝说,希望能够适当减少赔偿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楼业主当场赔付了赵先生损失,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事件顺利解决后,赵先生接受采访时,感慨道:“本来我都已经做好起诉的准备了,没想到经过法庭的调解,10天就给了我一个满意的结果,看来,相信民警和法庭真的没错!”
【提醒】
高空抛物 涉嫌犯罪
在这两起案件中,汽车被砸的赵先生和楼上邻居化干戈为玉帛,而楼上扔纸箱的谭先生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原本没被纸箱砸伤,却因气盛把刘先生打伤,刘先生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因此,7月23日,鹿泉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谭先生依法刑事拘留,除了经济赔偿,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审判。
鹿泉民警表示,在“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要求警方严厉打击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图省时省力,不管不顾别人的安危,高空抛物不仅缺德而且涉嫌犯罪。“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或者使他人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的话,有可能处以十年以上的刑罚。因此,市民如果发现高空抛物情况,请及时报警!”民警说。
【警示】
切勿损人不利己 请定期检查可能坠物位置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翟志龙律师认为,随着城市高楼逐渐增多,高空抛物现象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已出现了太多“血的教训”。在此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而将高空抛物列入刑法打击范畴,对其显示最严厉的处置,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更有利于更有效治理遏制各种高空抛物现象,更充分地维护捍卫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秩序基于良法的善治。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这在《民法典》中给出了答案:《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做为业主应当定期检查住宅外墙、阳台和窗台等可能坠物的地方,如果发现有坠物风险要及时、妥善处理,以免外墙脱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纠纷。
同样,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