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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出台《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 石家庄日报  作者:王静
2021-06-13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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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市民政局近日制定印发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方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为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和健康成长构建起更完备更有力的操作规范和制度保障。

  据了解,市民政局成立了由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市未保中心、签约律师、签约社工机构以及特聘专家学者组成的工作专班。在深入学习《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上,工作专班结合民政基层工作实际,经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区县试点等环节,研究制定了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流程图》。

  该《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接收、评估、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收留抚养、送回等相关工作,其中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都得到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了这个指引,在工作上如果遇到监护缺失和监护侵害情景发生时,就可以给相关单位提供一个政策指引,明确了各自职能,这样可以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工作指引》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就亲、就地、就近的工作要求,选择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机构收留抚养的方式开展。据介绍,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规定了7种情形下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工作指引》是将这7种情形归纳概括为监护缺失和监护侵害两类,所以临时监护对象就包括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和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两类。

  《工作指引》要求,民政部门要为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建立服务档案,一人一档,涉及接收、评估、抚养、送回等各阶段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同时,要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密工作,未经民政部门许可,不得公开未成年人信息。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该《工作指引》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希望社会各界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营造氛围,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据了解,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已统一并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求助、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记者 王静)

关键词: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石家庄责任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