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居住区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创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创新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举措,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在石家庄市内七区,实施居住区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管理,规划设计品质与用地开发强度挂钩。正定县、正定新区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调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含有0.2的建筑风貌容积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本办法对规划设计品质进行审核,对达到建筑风貌基本要求且符合本办法相应条款的,建设项目取得条款对应的建筑风貌容积率,叠加后最高不超过0.2;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能取得建筑风貌容积率。
第三条 取得建筑风貌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管控原则。违反《导则》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复;不符合项目涉及的《导则》严格执行内容的,不能取得建筑风貌容积率。但本办法第八条情形除外。
第四条 对提供城市开敞空间的,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
审核要求:在项目实用地范围内、满足集中绿地指标要求及建筑退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界面和天际线优化,额外设置的直接面向城市开敞的沿街绿地、广场,且不作为消防救援等特殊功能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400㎡、短边不小于12m,采用高品质铺装、绿化、小品等进行环境设计。
建筑风貌容积率值:开敞空间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项目计容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0.08。
第五条 对住宅建筑顶部进行优化的,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
审核要求:多层住宅采用坡屋顶,起坡点不高于顶层楼面标高3.3米,坡顶空间与顶层户型无水平楼板分隔;高层住宅结合顶部户型平面变化进行收分处理,且与建筑主体有机衔接。
建筑风貌容积率值:多层住宅顶层及坡屋顶计容面积按顶层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风貌容积率值为顶层投影面积÷项目计容用地面积;高层住宅建筑风貌容积率值为顶部收分户型比标准层户型减少的建筑面积÷项目计容用地面积。建筑风貌容积率值最高不超过0.02。
第六条 对采用高品质建筑外立面材质的,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
审核要求:临街或临开敞空间等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板、陶板或其他高品质外装材料,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品质,且比例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建筑风貌容积率值:0.07。
第七条 对优秀规划设计方案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
审核要求:按照附件中五项评价标准由专家进行评审。
建筑风貌容积率值:按照核定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与第八条不同时执行。
第八条 对设计创新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
审核要求:设计方案由著名设计大师本人进行创作,或规划、设计有重大创新,建筑单体或景观艺术品质极高,对我市住宅品质提升具有突破性、引领性,设计方案不受现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约束,由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本条“著名设计大师”一般指国家勘察设计大师、两院院士、“梁思成奖”、“普利兹克奖”等建筑大奖得主。
建筑风貌容积率值:0.2,与其他条目不同时执行。
第九条 审查程序。首先由规划审批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提出的管控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由规划审批部门据实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随机抽取3位河北省或国家级建筑大师进行专题审查。规划审批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给予建筑风貌容积率并对外公布,其中执行第八条的,参与审查的国家级建筑大师不少于2人,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市规委会审议。
第十条 取得建筑风貌容积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落实,涉及建筑风貌容积率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并纳入规划核实内容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对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在具体执行中细化落实。
优秀规划设计方案评价标准与建筑风貌容积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