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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 在新媒体刊播广告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李惺
2021-09-14 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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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近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就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教育培训、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严禁利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的广告。

  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包括在广告中宣称或者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情形。

  三、严禁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广告。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的广告。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恶俗营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广告。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其他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广告。(记者 李惺) 

关键词:校外培训,广告,新媒体责任编辑:朱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