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6日至29日,我省高空为脊区控制,地面高压后部偏南风,风力逐渐转弱,叠加污染传输影响,可能导致中南部地区出现一次中度及以上级别的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照省《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示函》(冀气领办函〔2021〕107号)要求,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定于2021年11月25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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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防护措施
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130)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1)全市绩效分级为A级(超产能企业除外)和引领性企业,鼓励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疫情防控保障、电子科技和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和项目,保障正常生产。
(2)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长流程钢铁、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平板玻璃按照要求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3)生活垃圾焚烧的工业企业除严格落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 10、50、150毫克/立方米以下。
(4)不能立即实施生产调控的碳素行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压减产能50%。
(5)全市陶瓷、砖瓦窑、水泥熟料、石灰窑、耐火材料等行业继续实施生产调控。
(6)全市所有搅拌站(含沥青拌合站)除绩效引领企业外,全部实施生产调控。
2.移动源管控措施。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米高栏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1)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上路行驶。除涉及城市民生需求和新能源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2)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矿石(石灰石除外)、肥料灰渣。
(3)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3、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电气焊、各种切割等。
(1)除应急抢险、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外,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要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工序施工作业。
(2)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要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板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全市所有采砂场停止作业。
(5)全面禁止秸秆、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它措施
按照《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示函》(冀气领办函〔2021〕107号)要求,指导纳入“一厂一策”管理的高排放行业或工序的企业,采取预警管控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各地应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的,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组织力量,强化执法,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应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确保排污总量消减。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充分保证不违规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治“一刀切”。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