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对“黑车”和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我市近日出台《石家庄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将对出租车驾驶员在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连日来,我市打击“黑车”暨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有力打击了“黑车”,净化了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对规范我市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水平,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试行)》,现已经开始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
《细则》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20分以上)、AA级(11-19分)、A级(4-10分)和B级(0-3分)表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安全生产方面,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运营服务方面,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细则》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在11-19分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6学时;考核得分在6-10分的,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12学时;考核得分在1—5分的,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将纳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不断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贡献。(记者 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