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4月8日讯(记者 马静)从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三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 记者 马静 摄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
关于群众健身场地保障。《条例》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内容。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在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公共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将有效助力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的问题。
关于体育设施使用顺序。《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属体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活动”,清晰了使用体育设施的权利和先后顺序,将为有效避免设施使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
关于养犬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条例》原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三是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一是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在《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二是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三是增设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四是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五是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准确表述。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一是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二是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三是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
关于爱国卫生工作体系。《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遵循原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并在明确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的基础上,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权利义务、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为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完善体系,在“组织与职责”部分对爱卫会的机构性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遭遇战,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文化氛围,《条例》在第三章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就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制定和网络健全、卫生机构教育、学校教育、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宣教、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宣教、新闻媒体宣传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在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基础上,倡导性提出了石家庄市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