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2年第71号),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
《公告》明确,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石家庄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公告》明确,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为石家庄航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石家庄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记者 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