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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工程领域2023年典型违法案件(第一批)公示

来源: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作者:
2023-12-09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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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今年以来我市部署开展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涉及的企业,一经查实纳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现将建筑工程领域8起(第一批)转包、违法分包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1.联系电话: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1-66188395,18633013877(仅接收短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1-80721065,15832115191(仅接收短信)。

  2.电子邮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gfzx2023@163.com;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cgwfgc80721065@126.com。

  3.信函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8号远东大厦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9房间;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5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4房间。

  一、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及违法分包案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使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中标石家庄市主路景观提升工程,中标金额2.55亿元。该公司将工程部分工程节点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七家施工单位,合同总额为4023.98万元,并要求七家施工单位垫付部分机械及材料费。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转至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挂靠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的规定,认定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年10月)序号289号、序号278号的规定处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253.3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12.6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北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并违法分包案

  河北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不分专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承揽石家庄市主路景观提升项目华都大厦等施工节点工程,合同总价为3249.75万元,并将该工程中华都大厦的景观亮化工程违法分包给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河北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

  上述两个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劳务分包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年10月)序号288号、序号278号的规定处罚。

  河北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年10月)序号289号、序号278号的规定处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河北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62.49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11.3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河北建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45.6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承建行唐县龙泉学校项目中,将该项目的防水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陕西盛世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的规定。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罚款33468.14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罚款3346.81元的行政处罚。

  四、浙江天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案

  浙江天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于底城中村改造回迁区劳务分包工程后,将该工程一标段1#、2#、3#、5#、6#、9#住宅楼及部分车库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合同价款为3614.32万元。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的规定,认定浙江天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2年10月)序号289号、序号278号的规定。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天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36.1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6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河北顺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转包违法分包案

  河北顺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行唐县政务服务便民大厅建设项目过程中,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执法部门检查时人员均未在岗,该公司未提供材料采购、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应当认定为转包”和第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分包”的规定。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河北顺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9524.94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罚款1952.5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承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藁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河北承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河北承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罚款65310.7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罚款457.22元的行政处罚。

  七、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元氏县银河湾荣景园三期项目过程中,将模板、脚手架、边坡支护、防水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5042.81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罚款3828.63元的行政处罚。

  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墙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河北艺云未取得防腐保温专业资质,合同价款1179万元。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一项“工程尚未实施的,属于违法较轻,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城建公司处工程价款1179万元的0.64%行政处罚,罚款75456元。

关键词:石家庄,建筑工程,违法,公示责任编辑: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