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石家庄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石家庄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2024年门诊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计入城乡居民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年度限额。(记者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