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劳动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的招聘方式、学历要求、福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满足工作需要,阶段性和较长期性使用(原则上一年以上)的非正式人员。
使用劳动聘用人员原则上采用被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被聘用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使用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选择有固定资产、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和认可度较高、无违法违纪纪录的机构。
劳动聘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由用工(或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招聘的,用工(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开、竞争、平等、择优。公开招聘劳动聘用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公开招聘劳动聘用人员一般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聘辅助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保险待遇、合同变更和解除(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工(或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聘用人员考核制度,依据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表现,采取以年度考核为主的方式,对劳动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劳动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动聘用人员薪酬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聘用人员实行岗位分类协议薪酬制。劳动聘用人员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用工(或用人)单位应根据聘用职位,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提出聘用人员所需的工资额度,报人社、财政部门核定。聘用人员工资确定后,不再享受其他补贴。建立劳动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劳动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市场同类人员工资、省工资指导线标准、在岗职工社平工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为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用工(或用人)单位可根据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发放办法由用工(或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
用工(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