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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拉近了失信被执行人与监狱的距离 请看实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唐新花
2018-10-19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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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轿车。正定县法院供图

  长城网石家庄讯(通讯员唐新花)正定县法院近日依法作出(2018)冀0123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路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拒执拉近了失信被执行人与监狱的距离 。

   2013年9月11日石家庄某汽贸公司与路某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路乙提供担保后路甲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形成争讼。

  双方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正定县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冀01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路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车款及利息共计298913.03元;二、被告路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被告路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石家庄某汽贸公司2017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

  正定县法院执行立案后,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路甲名下有一部轿车,即于2017年3月9日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向被执行人路甲送达了交车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车交到法院,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路甲未按期交付。

法院工作人员准备将涉案车辆开往法院。正定县法院供图

  2017年6月23日,正定县法院再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协调执行事宜,未找到路甲,其女儿称不知父亲去向。当时,执行人员发现涉案轿车就停放在其住所。经做工作,其女同执行人员一起将该车开至法院,同时向其妻女送达了(2017)冀0123执10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冀0123执100-1号通知书扣留该车,并通知路甲于2017年7月10日到法院协商该车执行事宜,但路甲未按期到庭。待到车管所查封时发现该车已变更登记至路甲女婿名下。

  正定县法院认为路甲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路甲家人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出具谅解书。后该院依法作出(2018)冀0123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路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案件的解决,充分诠释了“刑事处罚对破解执行难越来越会发挥重要作用”“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奉劝每一位被执行人“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以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处罚”。

关键词:拒执罪,正定,法院,失信责任编辑: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