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李先生咨询:我从某网店买了腰椎治疗仪一台,并支付货款2099元。涉案商品的网页详情上宣传该产品是“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牵引+理疗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康复案例——1000万老腰椎康复真实记录赵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我想了解的是,该网店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我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店对我予以三倍赔偿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第十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本案中,该网店在涉案商品的广告中,宣称“中国颈腰椎治疗唯一指定产品”“成功治腰椎牵引+理疗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专业治疗仪”“所有腰椎问题通通可以解决”,违反上述规定;而且,涉案商品经批准的适用范围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腰肌劳损、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痛的辅助治疗,其宣称能够解决所有腰椎问题,明显超出了上述范围。该网店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夸大宣传,故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李先生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店退还购买腰椎治疗仪的全部款项并按照三倍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