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具体表现,举报人的举报途径和举报方式,医疗保障部门的受理程序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将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根据规定,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8类,分别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冒名顶替)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承办相关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人可以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或直接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目前,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投诉电话、写信、发送邮件、当面、微信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如果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我省医疗保障部门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