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9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
2019年6月29日上午,《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石家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于2019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从7月1日正式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城市管理立法是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改革文件真正落地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城市管理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执法力量逐步整合,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形式上均已实现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展开。新的职能和任务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支持改革成果,以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常态化、法制化。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也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迫切需要制定法规来规范我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了地方立法建议。
2017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条例的起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事关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综合性强,问题复杂。《条例》既要体现改革精神,又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同时还要具有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制定难度大,要求高。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立法项目“双组长制”的要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学勤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共同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组,加强了相互沟通和组织协调,推动了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法规起草阶段,主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许多指导意见。2018年9月,《条例(草案)》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之后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进行了初审。2018年10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尔后,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通过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市人大网站上刊登《条例(草案)》,召开座谈会、深入执法一线调研,印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个别交流磋商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基层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政协委员和县级人大代表,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专家领导、学者以及社区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多次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对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0余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019年4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后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4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条例》。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了解,《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共设8章、48条。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以“管用”为目的,亮点多,操作性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