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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部古城保护专门法规《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10月起施行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9-09-29 12: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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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首部古城保护专门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今后,每年8月24日为“正定古城保护日”。把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古城保护的力度,也更符合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对于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实现古为今用,提升古城品位,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城墙、南城门、历史建筑等都是保护对象

  正定1994年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馆藏文物7672件,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条例》所称“正定古城”,是指《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古城护城河、城墙以内地区及城关地区(东关、西关、南关、北关)。

  正定古城保护对象为:古城墙、隆兴寺、开元寺、临济寺、广惠寺、天宁寺、府文庙、县文庙、风动碑、崇因寺藏经楼、蕉林书屋、荣国府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南城门及周边历史风貌保护区、燕赵南大街历史风貌保护区、镇州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府前街历史风貌保护区、西门及王氏双节祠历史风貌保护区;正定古城内恢复建设的阳和楼、府城隍庙等重点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碑石刻、壁画彩绘、古井桥梁、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及纪念性设施;护城河、常山公园、莲池公园、云居湖公园等已形成景观的生态环境风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一环(正定城墙)、一河(护城河)、四关(东关、西关、南关、北关)、双十字(燕赵南大街、镇州街、中山路形成的古城轴线)的古城格局。

  重点控制古城内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保护古塔、古寺之间的视觉通廊,突出大悲阁、凌霄塔、澄灵塔、须弥塔、华塔、南城门、阳和楼等标志性建筑在整体风貌中的统领地位,保持古塔、古寺、古城墙、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形成的古城整体风貌。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保护隆兴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保持街区历史风貌和传统街巷特色,控制街区及周边的景观环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旧房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新建、扩建活动,由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迁移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可能被罚款

  正定古城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等,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其建设的高度、样式和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损坏、迁移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由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依法改造或拆除

  对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正定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民居上刻画或擅自张贴悬挂的,可能被罚款

  正定古城建(构)筑物安装遮阳篷、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照明光色等,应当与正定古城风貌相协调。

  严禁任何人在文物、名胜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进行刻画、污损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等行为。在文物、名胜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刻画、涂污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的,由正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私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

  禁止在正定古城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在正定古城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

  未经批准放飞孔明灯、热气球、使用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的,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崔虹 郄磊)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