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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建局出台17条措施支持建筑房地产业复工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2020-02-28 1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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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支持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进项目尽快复工复业,该局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包括网上审批、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等 17 条措施。

  《措施》共 17 条,包括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推进;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 " 双到位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允许企业疫情防控支出列入成本;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工程款;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加强企业用工帮扶;优化消防设计和验收流程;推行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网上办理等举措。

  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预售审批条件放松、顺延交付期限、延期缴纳租金等六大举措:

  ■实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邮寄受理等不见面审批方式,做好网上、电话咨询服务,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市、县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做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复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

  ■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补缴,视同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

  ■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 6 个月内,市、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可调整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 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 40%下调至 30%;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批准其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此期间,拨付的预售资金可用于与项目防疫相关的支出。

  ■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商品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购房者,在全省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以及社区工作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租金。对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配套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 6 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欠租时间累计计算;保障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

关键词:石家庄住建局,复工,建筑房产业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