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全市职工医保实际,该市将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此举是为了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自2020年2月起,该市市区和正定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5个月。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职工医保基金单独管理的县(市)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县(市),可实施减征。减半征收期间,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也实行减半征收;参保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