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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赵晓华
2020-03-11 2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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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民政局获悉,日前,石市民政局印发了《进一步强化全市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十项措施》,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切实保障收入下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缓解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各地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采取增发救助金,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购买防护用品、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的农村居民,以及暂时无法就业导致收入水平下降的城镇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加大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家庭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罹患新冠肺炎、受疫情影响隔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罹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对罹患新冠肺炎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及时救助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重点照顾。

  及时救助生活困难的务工无着及滞留人员:对疫情防控期间暂时找不到工作,又无法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滞留的生活困难外地人员,可在务工地或滞留地申请临时救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外出务工、加快返岗上岗,对就业获得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务工成本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当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及时覆盖的各类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可根据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同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和救助服务,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帮扶,建立社会救助快速审批通道,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和政策落实力度。

关键词:河北,石家庄责任编辑:康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