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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研人员 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石家庄市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赵晓华
2021-12-26 1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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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获悉,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石家庄市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破除人才体制壁垒,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激发石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为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保障。

  据了解,石家庄市人社局新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以往政策相比,新的政策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适用范围;取消人社部门备案程序,各级人社部门不再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进行备案。同时进一步简化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办理程序。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

  《通知》明确,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审批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尽快办理审批手续。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订立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培训、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关于参与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工资和待遇,《通知》明确,离岗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奖励、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职称评审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经批准返回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上并逐步消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记者 赵晓华)

关键词:科研,石家庄,人才责任编辑:朱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