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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9-01-26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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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字﹝2019﹞001号

  当事人: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融通·财金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李明洋;注册资本:壹仟万整;成立日期:2015年08月20日;营业期限:2015年08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的研究、推广与服务;保健食品批发;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建筑建材(木材除外)、陶瓷制品、塑料制品(医用塑料制品除外)、服装鞋帽、家居饰品、工业美术品(文物古玩除外)、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790982X3。

  一、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以销售“易血通”、“红梨酵素”等产品为名,通过http://opp.slswkj123.com建立会员系统发展会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3000元、21000元为条件,取得加入会员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的资格,并在该会员管理系统中为会员分配账号,为会员进行网上报单、注册、建立网络架构图,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滚动发展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通过其奖励制度:普通会员交纳3000元、VIP会员交纳21000元,成为会员后即可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一)、普卡会员(3000元);

  1、小区业绩30%,(碰对900元)日封顶3000元。

  2、见点15元,拿40层的偶数层。

  3、普卡会员(3000元)推荐VIP卡会员获直推奖2700元。

  (二)、VIP卡(21000元)走级差,3000元进入普卡会员网络,18000元进入级差,VIP卡20%(1-9单);钻石30%(10-64单)享受30%;银钻42%(左右区各有一个钻石且累计到达65-392单);金钻52%(双区各有一个银钻且达到393单以上):董事(双区各有一个蓝钻)享受全球业绩分红2%;星级董事:左右各出现一个董事再加2%。

  (三)、重复消费,普卡会员5折,VIP卡会员4折,累计1000元产生25元奖金,拿40层的偶数层。

  当事人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共注册会员编号20538个,其中普卡会员17302个,VIP卡会员3236个,期数609期,实际收入114114633元,会员奖金总额为:96329036.68元,会员实际提现金额为:61392176.75元,公司购进产品的成本为:17062610.22元(已付货款:13800370.06元,未付货款:3262240.16元)。

  经查,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洋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公司的实际受益人和管理人(负责人)。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非法租赁境外网络服务器、制作会员系统、搭建平台、制定奖励制度,发展人员加入会员,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其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并已涉嫌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员认购的产品“易血通”属于固体饮料(成本价为每盒66元,会员认购价每盒1000元),当事人在产品商业宣传中有“溶脂排毒、活化神经、打通微循环等”,夸大饮料产品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会员认购的“红梨酵素”属于饮料,当事人在产品商业宣传中有“红梨酵素14大功效:1、改善肌肤(美白、淡斑、青春痘、敏感、缺水、)2、改善腹部胀气、将军肚、啤酒肚等,”扩大了饮料产品的适用范围,夸大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述产品宣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

  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5659846.03元。实际收入114114633元,减去会员实际提现金额61392176.75元(涉嫌犯罪部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减去公司购进产品的成本17062610.22元(已付货款13800370.06元,未付货款3262240.16元)。

  三、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涉事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会员管理系统电子原始数据光盘一张,证明其从事传销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会员管理系统电子数据制作的司法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其从事传销行为违法事实。

  证据四: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河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及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进行审计,出具的司法鉴定审计报告一份,证明其从事传销违法行为的获利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奖金制度一份,证明其从事传销活动所制定的奖金分配和团队计酬的事实。

  证据六:产品供货商提供的对账单、委托加工合同和部分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来源和价格的真实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出库单一本,证明其传销活动中产品价格。

  证据八:当事人印制并发放宣传的产品手册一份,主要销售产品图片一组、商业宣传照片一组,证明其扩大产品适用范围、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九:执法人员对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王志辉,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明洋一直是公司实际管理人和公司奖金制度及会员结构情况。

  证据十:执法人员对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技术维护人员刘国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网址、登陆权限、服务器地址和账号情况。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部分会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和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私卡公用的银行账号名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银行调取的银行流水一份,证明其从事传销活动的资金流转和违法获利情况。

  证据十三:供货商银行账号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银行调取的流水一份,证明其产品购进往来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在裕华区发展的会员名单一份,证明其在裕华区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五:当事人的其它证据材料,证明其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本案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易血通”、“红梨酵素”等产品为名,以发展会员数量、并要求被发展会员认购商品变相交纳费用,鼓励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五、本案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注册会员编号20538个,涉案金额1.27亿余元,网络发展人员众多,社会危害巨大。当事人在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配合询问、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没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根据《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2018年11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裕工商听告字【2018】055号”,2018年11月14日通过河北经济日报、河北新闻长城网对该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2018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工商行告字【2018】079号”,2019年1月5日通过河北经济日报、河北新闻长城网对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对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组织策划传销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我局决定对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吊销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没收网络传销违法所得35659846.03元;

  3、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1800000元;

  4、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关键词: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责任编辑:李书军